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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本站整理 责任编辑:内蒙古安防协会 【返回】 【关闭】 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内蒙古安防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会员应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构成和条件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团体会员是指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其他协会、学会等,经批准入会的社会团体。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并有积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海外侨胞、国际友人。

第四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并热爱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

(四)诚实守信,遵守行业行为规范。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并享有优惠政策;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取得协会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六)享受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七)会员间相互尊重其技术和管理人才,不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聘用或利用其他会员企业的人才。不招聘其他会员企业所属的未解除合约以及虽解除合约但竞业限制期限未满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会员级别

  协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级别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协会名誉会员包括: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顾问、名誉专家等。

第八条  协会会员单位是协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第九条  协会理事单位是协会决策和领导成员。由安防领域中具有明显活力、较强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会员单位来担任。协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模范遵守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二)加入协会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会员单位;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办公场所面积100平米以上;

(五)企业员工10人以上(提供员工名单,包含姓名、职务、电话),随机抽查;

(六)安防行业年工程额达150万以上(以合同金额为准,含中标通知、合同、竣工报告);

(七)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一  理事单位产生程序

(一)会员单位填写《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补充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成为协会理事单位;

(四)缴纳理事单位年度会费。每年11月1日前晋升的理事单位须补缴相应级别会费,每年11月1日后晋升的理事单位无需补缴

(五)由协会秘书处颁发理事单位证书。   

十二  理事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出席年度理事会议,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有对协会理事会决议的表决权;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的表决权;

(五)主动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   

(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七)发挥骨干作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十三  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是协会的决策和领导成员。常务理事单位应从更有活力,体现出更强的实力,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事单位中产生。对协会有特别贡献的会员单位,其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直接申请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十四  常务理事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模范遵守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二)加入协会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会员单位;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四)办公场所面积200平米以上;

(五)企业员工20人以上(提供员工名单,包含姓名、职务、电话),随机抽查;

(六)安防行业年工程额达300万(以合同金额为准,含中标通知、合同、竣工报告);

(七)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  常务理事单位产生程序

(一)有特殊贡献的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填写《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补充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上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经会议表决通过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闭会期间,秘书处可通过常务理事和理事微信群或其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待最近召开的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进行上会表决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三)缴纳或补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11月1日前通过的常务理事单位须补缴相应级别会费,每年11月1日后通过的常务理事单位无需补缴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常务理事单位证书和标牌。

 第十  常务理事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享有会员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出席常务理事会议,有对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表决权;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制定、修改协会有关规定和制度;   

(六)积极筹办协会委托的各项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四章  会员入会和年检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名誉会员交验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年检

(一)提交《会员年检表》(含营业执照、变更信息);

(二)缴纳会费;

(三)年检合格,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四)年检结束后通过协会媒体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对会员进行统一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四)名誉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每年11月1日后入会的会员,会费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和服务由协会会员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单位履行职责。

会员单位应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应15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联络员、联系方式;

(六)协会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协会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终止信息。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按照级别享有相应服务。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服务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行业交流,包括:

1、参加行业高峰论坛等专题活动;

2、参与与政府、行业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活动;

3、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洽谈、合作等活动;

4、针对行业热点问题,参加专题研讨、专题讲座等活动;

5、参观知名企业,学习先进经验。

(二)通过协会媒体,获取行业相关政策及资讯信息;

(三)通过协会媒体,发布企业宣传、招聘等信息;

(四)享有协会官网部分栏目的查询功能;

(五)享有协会发放的内部刊物;

(六)参加协会开展的行业评优活动;

(七)取得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诚信评价;

(八)加入会员单位微信交流群;

(九)享有银企合作、高新认证、法律、税务等服务平台;

(十)申请建立与会员之间互助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服务

(一)享有会员单位全部服务;

(二)加入理事单位微信交流群;

(三)优先报名协会组织的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

(四)推荐有意愿并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参加其他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

(五)专家服务:

1、提供咨询、论证及施工管理解决方案等服务;

2、根据需求,提供政策解释、项目论证、市场分析等服务;

(六)享有其他合理性诉求。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服务:

(一)享有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全部服务;

(二)进入常务理事单位微信交流群;

(三)授予常务理事单位牌匾;

(四)通过协会媒体投放广告;

(五)可申请组织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经验的推广活动;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高端培训及对外交流;

(七)协会内部刊物进行公司及人物专访;

(八)在协会主办、联办的活动中,可以根据企业的合理需求,进行适当宣传;

(九)优先向政府部门、其他相关组织推荐;

(十)享有其他合理性诉求。

第七章  会员奖惩 

三十  对为行业发展或本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及公开表彰;

(二)作为协会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可破格申请晋级,不受入会时间限制;

(五)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十一  对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励和惩戒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章  会员退会、降级和除名

三十三  退会或降级

(一)会员可自愿提出退会,将书面申请交协会秘书处备案,交回会员证书;

(二)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无故不参加活动,视为主动退会;

(三)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因种种原因,难以履行原级别的义务时,可自愿主动申请退会或降级,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无故不履行相应级别义务,经告知不改变的,可由秘书处向理事长办公会提出报告,直接降级或取消其级别,并在最近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除名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由秘书处向理事长办公会提出报告,直接予以除名,并在最近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十五  退会、降级、除名重新入会的要求

(一)退会的会员单位重新入会,须按照新入会流程办理,原会员级别取消,会龄重新计算。

协会诚信评价按照《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要求重新逐级申请。

当年不得参加协会组织的评优活动。

(二)主动降级的会员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晋级;被动降级的会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晋级。

(三)除名的会员单位,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后实施。
    
三十七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补充申请表

  点击下载: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补充申请表.doc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不再担任申请表

  点击下载: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不再担任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