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Monglia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缩写为:IPAPST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监理、使用、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防范领域的科研、报警运营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宣传、出版、印刷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及自然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本行业和集体的力量,积极推进全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全区内外有关行业和单位经济技术往来,不断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技术、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作出贡献。
本协会坚决拥护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防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全面掌握行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发布行业信息,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五)积极参与或组织编制国家、自治区和行业相关标准,组织会员编制和发布团体标准。
(六)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学术讲座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
(七)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开展行业评优活动,树立行业典型,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八)编辑出版行业会刊,运行行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九)组织开展行业文化建设,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开展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和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旨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创新与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
(十一)接受政府、社会团体、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关安防行业发展的有关事项。委托其他部门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十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项活动。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企业、事业、协会、学会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主要授予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并有积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并热爱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
(四)诚实守信,遵守行业行为规范。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一般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享受优惠政策;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协会编制发布的文件资料及信息的权利;
(六)本协会组织交流、科研成果转让、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享有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遵守行业自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七)会员间相互尊重技术和管理人才,不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聘用或利用其他会员企业的人才。不招聘其他会员企业所属的未解除合约以及虽解除合约但竞业限制期限未满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长;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审议本协会重大机构改革和人事安排方案,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展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协会负责人的任免、聘用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副理事长单位,从常务理事单位中推选产生,特殊情况需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按时参加理事长会议及协会重大活动,届期内缺席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九)理事长、秘书长中须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不包括在内),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解聘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本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整理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整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组织理事会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单位7家,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监事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监事单位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不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下再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名称前须冠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从事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接收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