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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智能化探析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2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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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康 胡志康

  

  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也重塑着社会的组织模式和治理方式,使人类社会迈入了以信息和数据为核心的大数据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社会治理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理论探寻和实践创新,其中社会治理智能化是社会治理领域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重要方向。社会治理智能化是社会治理主体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直接对社会治理数据进行挖掘、收集、分析与应用,推进社会治理高效化、快速化、准确化的进程。社会治理智能化有利于打破数据孤岛和时空壁垒,促进社会治理的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深度融合,实现技术之治与社会之治的统一,推进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创新,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激发社会发展活力。本文将围绕社会治理智能化的目标,分析当前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进而从多个维度探索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的逻辑进路。 

 

  一、社会治理智能化所具有的时代意义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蓬勃发展,以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广泛渗透应用为特点的大数据时代正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前进步伐。我国发展也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着深刻而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妥善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影响现代化进程的系统性风险尤为重要。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是党中央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背景下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首先,社会治理智能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其中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是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治理智能化”首次出现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科技支撑成为社会治理体系运行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在上述基础上提出“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在社会治理智能化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智能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党领导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其次,社会治理智能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意蕴。从本质上讲,中国式现代化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之路,既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之路,也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中国发展之路,还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路,更是对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创造之路。中国式现代化在最广大、最现实和最生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不断彰显着自身的内涵与要义,社会治理智能化正是其中之一。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要适应当前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始终坚持以基本国情为出发点,不断吸收各种优良的社会治理经验,走出了中国特色,完成了“管控—管理—治理”的现代化转型,这三个阶段不仅在时间上与中国的现代化步伐相重合,更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逻辑体现。我国的社会治理智能化正是立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面对世界科技革命的新发展、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全球治理体系的大变革等“中国式现代化”未来时态的主要背景而做出的必然选择,是最能彰显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方式。 

  再次,社会治理智能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包含国家所有领域、层面的治理活动,其中社会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宏观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治理机制以及治理方式创新是建设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客观需要。当前国家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对国家治理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中国能否自觉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取决于中国自身的战略定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则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就是要站在新时代新起点上,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大提升基于海量数据搜集、分析、处理以及应用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强大的国家治理效能。推进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就是要自觉运用智能化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对基层社会运行过程进行治理,通过对社会治理过程的回溯、监控以及重构,为科学决策提供智能化支持,以便促进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高效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从社会治理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治理智能化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克服传统社会治理的局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实现“中国之治”引入的社会治理新范式,它可以直接增强政府、社会、公众等社会治理主体的分析、决策、执行以及监督能力,通过智能化服务拓展社会治理应用场景,丰富社会治理的内涵和外延,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因此,社会治理智能化是我国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和战略要求。 

  最后,社会治理智能化是构建智慧社会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智慧社会”,这是顺应当代世界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趋势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方向。智慧社会含义广泛且丰富,从总体上看,智慧社会就是以高度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方式将一定领域的社会要素有机有序地整合起来,使其更加有机、协调、高效和健康地运行。就建设内容而言,智慧社会建设既包含智慧社会治理、智慧政务、智慧产业、智慧民生、智慧城市等显性可感的方面,也表现在精神、理念、思想、道德、法律、法规等隐性非可感的方面。社会治理智能化可以为构建智慧社会提供强大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体系支撑,有效推进数据资源应用能力、智能化社会公共基础设施、数据治理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就具体工作而言,构建智慧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努力推进智慧信息网络泛在化、规划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普惠化、社会治理精细化、产业发展数字化、政府决策科学化等。就智慧社会与智慧社会治理的关系而言,在一般状态下,社会治理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状况,这种滞后表明现实的社会功能缺乏有机的定位和整合;在比较好的状态下,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程度应该与社会的智能程度成正比、相适应,亦步亦趋、同频共振,社会治理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并且能够保障智慧社会的正常运行;在更好的状态下,社会治理智能化应该远超前于智慧社会的构建,它应当通过积极的顶层设计、具体的实施路径、精准的细节落地、社会的“最后一公里”布局等社会治理智能化设计手段,真正建立一个健康的智慧社会。因此,让社会治理智能化引领智慧社会的建设应该是社会的发展目标。 

 

  二、社会治理智能化的目标 

  社会治理智能化是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会治理的主体、客体、工具等要素的信息获取;通过大数据平台对相关数据进行筛选,精准区分社会治理的重点对象、主要矛盾、风险因素;通过协调社会治理多种主体使用大数据治理平台共同参与治理,形成长效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通过社会治理的数据化回溯与建构,充分发挥智能算法分析功能,形成智能决策体系,强化社会服务,有效化解社会风险,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然而,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任重道远,要真正实现社会治理智能化,需要对相关目标进行调适和更新,进而超前运作布局,实现重大的社会转型。 

  首先,推进社会治理的信息化。社会治理信息化是指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对社会治理的信息数据进行收集、筛选、存储和分析,并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为社会治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社会治理信息化的主要指标是社会治理信息数据的收集能力、筛选能力、信息处置速度等等。社会治理信息化更强调治理的溯源性、前瞻性和社会性,强调社会治理过程的预见性、主动性和精准性。然而,当前的社会治理信息化能力还有待提升,主要表现在及时准确感知群众需求和社会发展态势的能力不足,及时预测预警预防和快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主要原因在于信息技术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应用场景融合不深入、技术水平不高、基础设施有待改进等等。要加强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通过全面采集、分析、处理多种社会数据,构建科学化、系统化、动态化的社会治理状况实时评估体系,增进对社会治理规律及动态的实时把握,增强对社会风险的预见和溯源能力,加强对社会问题的源头治理和风险防控,为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和提升治理能力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信息化的优势。 

  其次,推进社会治理的精准化。当前,社会治理的复杂化程度日益增加,传统的人海战术、运动式治理、被动式执法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社会生活的时代需求,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呼唤新时代的精准化社会治理方式,以便更好地维持社会安全稳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类别、多维度的社会需求。社会治理精准化是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精准分析社会治理应用场景、及时感知社会态势、辅助科学决策,实现对于社会风险的精准预警、精准识别、精准防控和精准管理,进而实现社会治理精准化。具体而言,一方面,社会治理的主体通过智能化手段从海量的数据、信息中精准发现社会治理的真正问题、真正的治理对象,突破传统治理因问题的偶发性、模糊性和不规则性而导致问题发现不及时、治理周期过长、治理效率低下的局限,减少治理空转现象;另一方面,通过使用精准解决问题的科技工具,在数据网络的各个节点实时记录并捕捉有用数据,通过精准分析,形成社会精准治理的决策全场景数据支撑。 

  再次,推进社会治理的协同化。社会治理智能化的重要特征就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良好的社会治理是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等多方面有机有序协同而实现的。一方面,社会治理通过智能化平台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治理中党委、政府、社会组织、群团、公众等多元主体相互交流,形成最大共识和合力,推进协同共治;另一方面,社会治理中市场、社会组织等主体通过智能化算法可以获得更强的治理能力,增加治理权重。社会治理协同化可以丰富社会主体参与形式,强化社会主体治理能力,增强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另外,人机协同共治也是社会治理协同化的重要部分。人机共治以数据作为工作核心、以智能算法为主导,可以实现社会治理应用场景的全覆盖,提高社会治理的准确率和效率,解放相关的社会治理主体。 

  最后,推进社会治理的善治化。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善治。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治理的各主体协同治理使得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社会治理智能化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智能化手段实现这种最佳状态。对于善治的社会最佳状态,可以从不同层面解读。按照社会治理智能化的目标,从底线来看,是通过智能化以超前感知、有效预见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从较高层面来说,是通过社会治理的善治化以公平合理的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以维持社会稳定;从高端层面而言,则是通过社会治理善治化促进社会繁荣发展,不断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更好“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社会治理智能化的重点和难点 

  党中央明确提出,要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治理方式变革,到2025年基本形成“党建引领、服务导向、资源整合、信息支撑、法治保障的数字社会治理格局”。为了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有效推进工作,我们应当直面当前智能化建设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加强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的针对性。以数据在社会治理的不同应用过程作为分类依据,我们可以从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共享、数据的分析、数据的使用机制、数据的法制保障五个维度展开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探讨。 

  第一,如何加强社会治理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和可靠度?当前社会治理智能化最大的难点就是能否对社会治理的各种要素实现全面的、系统的、准确的、可靠的数据采集。数据采集的全面性、系统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关乎社会治理决策的科学化程度。大数据赋予了社会治理全过程所有数据收集、分析的可能性,并且样本数据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数据分析的结果。从大数据科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数据采集不完全,不仅难以做出科学的决策,也难以有效进行社会治理,甚至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为,如果决策者所掌握的数据不全面、不系统、不准确和不可靠,则意味着决策者对多种社会群体的状态认识是不全面的,对复杂社会情景的原因理解是不准确的,对多元利益诉求的价值把握是不完整的,等等,由此提出的社会治理方案有可能是脱离实际的,也将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妨碍社会治理的全面数据化、信息化的因素有很多,包含因智能设备、智能算法存在限制而导致数据的采集、处理能力有限等,需要全面分析和把握。对社会治理数据的全面收集、深度挖掘、深入分析和合理使用,为社会治理流程再造提供了智能化基础。推进社会治理信息采集的全面数据化需要从源头上厘清各项社会治理数据来源,确定数据传输的各项渠道,审定各项大数据平台网络载体资格,真正统筹协调社会治理的运行逻辑和数据应用的发展规律,让数据运行周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周期。 

  第二,如何加强社会治理数据规范的统一性与整合度?我国的信息化是从各方面各地域各行业各单位展开的,信息体系从最开始就处于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的状态,存在各种意义和形式上的“信息孤岛”,这种状况使得社会治理的各种数据难以统一整合。“过去较长时期,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形成一个个互不相连的‘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严重制约了政府效能的提升,给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造成很大不便。”从社会治理数据体系看,数据的统一整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治理的数据收集、交流、分析、处理等各项流程本身都是十分复杂的,存在着各项数据的指标体系不统一、使用规范不统一、共享交流制度不健全等众多问题。从社会运行逻辑看,各个行政机构数据的产生和收集是为了本部门的直接利益,对于多元主体而言,数据本身被认为是战略性资源、客户资源、市场竞争力等,数据所有权和事权密切相关。从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基础技术支撑看,不同机构设备种类不同、设备代际不一,导致数据接口型号、标准不统一,数据互联互通困难,严重影响数据开放共享。因此,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智能化不仅是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技术应用,更是社会治理通过智能化技术实现治理流程规范化的重要实践。 

  第三,如何推进社会治理数据算法的有效性和合理度?数据是由人类把握世界的特定方法所产生的,这种把握的技术过程同时也把世界划分为各种各样的、或多或少不可通约的数据形式,而算法对于数据科学(大数据)的构形具有决定性意义。当算法在社会世界中被广泛使用,算法就不再是自主的技术对象,而变成了复杂的社会—技术系统,社会治理也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技术与社会的接触、融合以及技术的深度应用问题,甚至形成特殊的算法权力和算法垄断。具体到社会治理智能化层面,好的智能化算法需要在大数据技术逻辑与社会治理逻辑中找寻结合点和生长点,以提高社会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目标,将社会治理的规则算法化和合理化。社会治理智能化算法同样会存在一系列问题,一部分是算法本身的问题,表现为算法歧视、算法遮蔽、算法投喂等,一部分则是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如对部分人群的忽视、对部分事件的选择性遗忘等等,还有一部分则是两者结合而产生的新问题。算法如何被传统道德、法律所吸收并构建完整、有效的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体系,这些问题能否被解决、在什么程度上解决,决定着算法嵌入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程度。 

  第四,如何推进社会治理数据运用的有效性和整合度?重大战略或宏观政策对于社会治理数据的智能化运用会产生极大的作用,这种作用有时是积极的,有时是消极的,有时甚至会起到遏制的作用,因此需要围绕社会治理核心体制,有效整合社会治理数据运用的体制机制,形成社会治理智能化机制合力。社会治理智能化体系是完整的体系,既包括身处其中的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类治理主体,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类治理主体联结要素。社会治理智能化体系不是一个单一、独立的系统,社会治理智能化应用受到社会治理现实的深刻影响,表现为社会治理主体与联结要素的互相影响、互相促进。构建社会治理智能化整合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构建社会治理智能化协同合作机制,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执法透明度,构建公权力监督体系,构建民主协商机制和综合化治理体系,形成合作共同体;二是构建社会治理智能化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的预见性评估社会风险,积极推动风险防范前瞻化、决策科学化;三是构建社会治理智能化长效机制,通过大数据智能化信息平台加强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沟通联系,形成长期有效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五,如何强化社会治理数据保障的法治化和规范度?社会治理数据保障的法治化是指社会治理数据采集、处理、运用的全过程都在法治体系中并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运行,进而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的规范性和规范度。社会治理要通过法治化来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要通过法治建设和改革应对智能化社会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和阻碍,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治化水平。以社会治理不同过程来区分,社会治理智能化涉及的法治保障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社会治理数据收集特别是智能收集,可能会侵犯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社会主体的权益;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共享数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社会治理智能算法存在算法黑箱,导致对智能算法的监管办法较少;社会治理多主体协同共治机制需要法治规则来保障;等等。加强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治化保障,需要结合当前社会治理智能化的现实基础与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应用特征,不仅要在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各个过程中嵌入具体的法规制度建设,更要将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各项工作中,维持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公平正义。 

 

  四、大数据时代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的逻辑进路 

  社会治理是社会运行的规则之治、制度之治,社会治理智能化则强调技术之治,是在尊重技术应用规律的基础上将技术之治运用于社会治理。因此,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关键是将技术之治与制度之治结合起来,以技术之治拓展和提升制度之治,以制度之治引领和规范技术之治,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智能化的水平。具体而言,可以从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治理体制、治理思维、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能力等方面展开探索。 

  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社会治理智能化体制建设。构建适应当前智能化社会背景的治理体制,最重要的就是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的根本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社会治理智能化体制,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社会主体通过智能化方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制度优势,最根本的标志就是通过智能化社会治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丰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促进人民群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落实到社会治理实践中,就是要坚持技术向善、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在社会治理智能化的各个环节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应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第二,树立大数据思维,促使社会治理方式智能化观念深入人心。各级社会治理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大数据在社会治理的研判、决策、实施、服务等各个环节中的作用,以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为靶向,实施精确预警、精准识别和精细管理。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是树立大数据思维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通常面临建设资金不足、重复建设以及回报见效慢等问题,相关治理主体应当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量力而行,平衡投资与收益的矛盾,循序渐进地开发投入。保障数据安全和加强数据深度应用是树立大数据思维的关键一步。数据的深度应用需要数据的深度共享开放,而这必然会与数据安全形成矛盾,因此,需要不断健全数据共享的法律法规,对数据使用的全流程实行监管,进而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安全保护的平衡。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树立大数据思维的重要目标。通过使用大数据综合集成平台,相应的政府部门能够在海量基层服务数据中,及时了解、把握和回应群众对“急难愁盼”事情的关切,从被动等待到主动出击,利用智能化充分提升便民服务的水平,满足公众需求和期待。 

  第三,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构建人人有责的智能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智能化需要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这也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突出要求。一是要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在社会治理智能化全领域、全过程中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二是要完善政府负责体制,强化政府社会治理智能化职能,加强政企合作、多方参与,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数据集中和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完善群团助推体制,推动群团组织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通过智能化技术创新党建带群建的制度和机制,积极支持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四是要完善社会组织协同体制,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通过智能技术健全社会组织培养机制、监督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及时对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进行监督。五是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智能技术丰富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形式,拓展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场景和领域。 

  第四,政治、德治、法治、自治、智治并举,以智治推进“五治”互融共通。“五治融合”的核心在于通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实现“五治”并举,共通共融、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共同解决社会治理难题,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来说,在政治上,强化政治引领作用,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社会治理各层级的党组织建设。在法治上,强化法治保障作用,加强社会治理智能化领域的立法、保障法律实施等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德治上,培育和践行科学、合理、人本化的科技伦理道德,引领社会治理智能化价值取向,完善道德约束激励机制。在自治上,强化自治强基作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通过智能化工具,增强基层自治能力和力量。在智治上,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学技术实际运用和科普教育,强化智治支撑作用,推进智能治理基础建设,加强信息化、智能化人才培养和安防体系建设,加大基层数据服务购买力度。 

  第五,以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为抓手,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当前社会治理风险显著增多,各种“灰犀牛”“黑天鹅”事件层出不穷,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必须主动适应社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通过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补齐当前社会治理的各项能力短板,提升社会治理工作效能。事前,要积极使用各项高新技术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社会风险的能力,做好各种应对预案;事中,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提升信息处理能力和破解难题能力,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事后,要利用智能化手段跟踪后续问题,持续排查社会风险,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提升资源整合能力等。只有不断利用各项智能化手段提升社会风险治理的全周期防范和化解能力,才能促进全局性、整体性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大转型与大数据时代的交汇期。系统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要求。社会治理智能化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党和国家自觉顺应社会信息化的大趋势,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进步相融合,通过构建大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等方式,将社会治理过程信息化、数据化,并以此为基础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新时代新征程,社会治理智能化作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必将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丰富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释放“中国之治”的强大生命力,为世界提供更多的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本文作者:欧阳康,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学院二级教授,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分中心研究员;胡志康,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博士生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